近日,江蘇徐州豐縣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豐縣城投 ")曾被一家會計事務所出具 " 無法表示意見 " 審計報告一事引發關注。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 1502 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無法表示意見 " 是 " 非無保留意見 " 中的一種,當 " 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能得出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的結論 " 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如果作出 " 無保留意見 ",則證明審計中沒有發現問題。
瀟湘晨報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公開判決,2015 年 4 月初,豐縣城投發行債券進行融資,曾委托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徐州分所(以下簡稱 " 天衡徐州分所 ")進行審計工作,但該事務所發現豐縣城投有 6 個多億的土地整理成本無法在賬務中找到原始支出憑證,經溝通后出具了 " 無法表示意見 " 的審計報告。
但后來豐縣城投又委托山東和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進行審計,2014 年其還曾委托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財務報表進行過審計,兩公司都出具了 " 無保留意見 " 的審計報告。
因天衡事務所徐州分所不能給出滿意的審計報告,豐縣城投后將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徐州分所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退還之前的預付款 18 萬元,但天衡事務所稱是基于自己的專業知識依法獨立公正開展執行業務,反訴豐縣城投理應支付全部審計款項 45 萬元。
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天衡事務所徐州分所退還預付款 18 萬,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了這一判決,該院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公正、獨立,并嚴格依照會計準則,進而做出客觀、公允的審計意見,并非必須實現委托人的審計目的。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后駁回了豐縣城投的再審申請。
2 月 18 日,瀟湘晨報記者致電豐縣城投,接聽電話人員表示 " 不太清楚 " 此事,具體會有法務工作人員聯系,但截止記者發稿尚未得到答復。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官網公開電話始終無人接聽,山東和信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也對此表示 " 不清楚 "。
△圖源豐縣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微信公眾號
豐縣城投因融資委托審計,會計所:6 個多億的土地整理成本原始憑證缺失
近日,豐縣城投曾被出具 " 無法表示意見 " 審計報告并引發訴訟一事被公眾關注和討論。
瀟湘晨報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判決發現,相關訴訟發生在 2016 年,案件訴訟從豐縣人民法院一直打到了江蘇省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案件判決,2015 年 4 月初,豐縣城投與天衡徐州分所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一份,其主要內容為:豐縣城投因融資需要,委托天衡徐州分所對豐縣城投 2012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資產負債表,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和合并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和合并現金流量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進行審計。事務所根據審計準則實施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1)財務報表是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2)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根據合同,審計服務費用總計 45 萬元,天衡徐州分所入場后,豐縣城投支付了預付款 18 萬元。
審計業務約定書簽訂后,2015 年 4 月 4 日,天衡徐州分所工作人員即進駐豐縣城投公司開展審計工作。2015 年 5 月 11 日,天衡徐州分所向豐縣城投公司發出溝通函,其主要內容為:天衡徐州分所在審計中發現,豐縣城投公司 2012 年度土地整理成本(包括征收成本、拆遷安置成本等)為 12905 萬元、土地整理收入為 13795 萬元,2013 年度土地整理成本為 53448.50 萬元、土地整理收入為 57646.50 萬元。對于上述土地整理成本,在豐縣城投公司賬務中沒有找到原始支出證據,無法認定上述土地整理成本是否真實發生,也無法對上述土地整理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做出判斷。由于采用整理成本加上投資回報方式確認土地整理收入,相應的土地整理收入的金額也無法做出認定。由于上述數據占豐縣城投公司收入、成本的比例較大,對財務報表整體都有重大影響,所以,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經過慎重考慮,天衡徐州分所只能出具 " 無法表示意見 " 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已出具,隨后,天衡徐州分所會把該報告郵寄給豐縣城投公司。
后雙方的審計服務合同解除。
不滿審計報告起訴退費,一審獲支持,豐縣城投:其他事務所都能出
豐縣城投公司后向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起訴請求: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天衡徐州分所返還審計服務費 18 萬元及食宿費 27509 元。天衡徐州分所隨即提出反訴,要求豐縣城投支付余下的審計服務費 27 萬元。
一審豐縣人民法院認定,因豐縣城投公司與天衡徐州分所產生糾紛,經溝通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豐縣城投公司便又委托山東和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其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該事務所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給豐縣城投公司出具了審計報告,審計意見認為:豐縣城投公司的合并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公允反映了豐縣城投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另外,豐縣城投公司曾于 2014 年委托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其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該事務所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給豐縣城投公司出具了審計報告,審計意見認為:豐縣城投公司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公允反映了豐縣城投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豐縣城投方面認為,該公司委托天衡徐州分所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目的是為了發行債券進行融資,而經過溝通,天衡徐州分所只能出具 " 無法表示意見 " 審計報告。豐縣城投公司認為如果天衡徐州分所只能出具 " 無法表示意見 " 審計報告,將不能實現其發行債券進行融資的審計目的,因而提出終止審計業務約定。
豐縣城投認為,針對同樣的財會資料,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均能夠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而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卻不能出具該類審計報告,構成違約,應當退回審計費用并賠償損失。天衡徐州分所質證認為,天衡徐州分所是基于自己的專業知識依法獨立公正的執行業務,并不受其他審計機構意見的影響。
豐縣人民法院認定,在終止業務約定之前,天衡徐州分所對約定的審計服務項目所做的工作,無法確定工作量,且沒有為豐縣城投公司使用,故天衡徐州分所無權要求豐縣城投公司支付審計服務費用。雙方間的財會服務合同已經解除,豐縣城投公司要求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及天衡徐州分所返還預付的審計服務費 18 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案件二審被改判,徐州中院:審計并非必須實現委托人的審計目的
天衡徐州分所對該判決不服,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天衡徐州分所認為,天衡徐州分所已完成審計工作,豐縣城投公司應按約定足額支付審計費 45 萬元。首先,天衡徐州分所沒有義務保證審計報告必須是豐縣城投公司滿意并使用,否則,審計的意義將不復存在。其次,天衡徐州分所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工作量是可以確定的。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豐縣城投公司在與天衡徐州分所溝通后,并未針對天衡徐州分所反饋的問題進一步提供相關財務資料,而是以無法實現其審計目的為由解除雙方間協議。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公正、獨立,并嚴格依照會計準則,進而做出客觀、公允的審計意見,并非必須實現委托人的審計目的。因此,天衡徐州分所已按照雙方約定完成了部分審計工作,且在審計過程中不存在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會計準則及雙方間約定的情形,豐縣城投公司雖已發函解除雙方間協議書,但天衡徐州分所有權依據雙方約定,就審計服務項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審計費用,其已收取的 18 萬元審計費無需返還。
后豐縣城投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江蘇省高院駁回了這一申請。
業內人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不能得出不存在重大錯報的結論
在原始憑證缺失的情況下,其他兩家會計事務所如何出具的 " 無保留意見 " 的審計報告?
針對此事,2 月 18 日,瀟湘晨報記者致電豐縣城投,該公司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此事時間已久,具體情況不清楚,會有法務工作人員聯系答復,但截止記者發稿尚未得到答復。記者撥打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官網公開電話,但對方始終無人接聽,山東和信會計師事務所一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不清楚是該所哪個分所的業務,也不方便咨詢。
業內人士表示," 無保留意見 " 和 " 非無保留意見 " 均是審計領域的專業術語。根據財政部發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 1502 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無法表示意見 " 是 " 非無保留意見 " 中的一種,當 " 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能得出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的結論 " 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發表 " 非無保留意見 "。
上述訴訟中,豐縣城投方面曾提到,該公司委托天衡徐州分所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目的是為了發行債券進行融資。
瀟湘晨報記者 曹偉